以下人员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一大队查获后十五日内未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对下列告知事项交通违法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交警一大队提出,无异议的接受处理,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缺席裁决。
特此告知
衡水市交警一大队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