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员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支队拟作出吊销以下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通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永兴路万顺街369号
特此公告
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7月26日
附:违法行为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