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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公安局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治安支队)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特种行业场所检查 | 旅馆业经营单位未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擅自营业的 | 公安机关 | 旅馆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 | 现场检查 | 旅馆业经营单位未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擅自营业的 | 及时发现立即取缔 | |
旅馆业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行为的 | 公安机关 | 旅馆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旅馆前台不按规定验证登记、上传、退宿的 | 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每季度抽查全市旅馆总数的5% | |||
典当行不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的 | 公安机关 | 典当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六十五条 | 现场检查 | 典当行不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的 | 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分级管理,所有一级治安管理场所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二级治安管理场所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治安管理场 所每1个月至少抽查1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 |||
2 | 保安公司 | 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公安机关 | 公司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 现场检查 | 是否具备五年保安管理工作经验 | 半年 | |
保安管理制度、保安服务制度、保安员管理支队 | 公安机关 | 公司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 现场检查 | 制度上墙、贯彻执行落实情况 | 半年 | |||
保安服务合同的合法性、保存情况 | 公安机关 | 公司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现场检查 | 查阅合同原件 | 半年 | |||
自行招用保安单位是否在单位区域外开展业务 | 公安机关 | 自行招用保安单位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二十条 | 现场检查 | 单位巡查制 | 半年 | |||
保安服务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保存情况(30天) | 公安机关 | 公司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二十五条 | 现场检查 | 现场查看微机记录 | 半年 | |||
保安服务跨区域经营情况 | 公安机关 | 公司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二十三条 | 现场检查 | 查看公安机关的备案资料 | 半年 | |||
保安押运服务的枪支弹药使用情况 | 公安机关 | 公司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二十九条 | 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枪弹库、值班记录 | 半年 | |||
3 | 爆破作业单位 | 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的 | 公安机关 | 爆破作业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现场检查 | 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公安机关 | 爆破作业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是否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 ||||
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 公安机关 | 爆破作业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现场检查 | 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 |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 公安机关 | 爆破作业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 | ||||
4 | 民用枪支检查 | 配枪范围及数量的检查 | 公安机关 | 民用枪支配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现场检查 | 对枪支配备单位、枪支配备部门、种类、数量逐一检查,实行枪、表、号、证、单位一一对应,底数清楚,数量明确,严禁超标准、超范围配备枪支,对不属于配枪范围和超标准配备的枪支坚决收回。 | 每半年对辖区内市级配枪单位、枪支、人员检查一次,每季度定期对辖区其他涉枪单位枪支管理情况抽查一次,每年对持枪人员配枪资格和持枪证进行一次年审。 | |
枪支保管的检查 | 公安机关 | 民用枪支配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 | 现场检查 | (1)配枪单位对所配枪支应当集中保管。(2)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枪支弹药武器库(室),枪弹分库(室)或分柜存放。 (3)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 ||||
武器库(室)、枪弹柜的检查 | 公安机关 | 民用枪支配置单位 |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 | 现场检查 | 1 涉枪单位应设置专门的枪支(弹药)库室储存保管枪支、弹药。储存枪支(弹药)的库室,其内部最高气温不高于30℃,适宜气温应控制在5~20℃范围内;最高相对湿度不大于70%,适宜相对湿度应控制在55%~65%范围内。 2 涉枪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双人双锁管理枪支(弹药)库室。应建立进入枪支(弹药)库室的授权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3 涉枪单位应按照便于监控和快速处置的原则,在临近枪支(弹药)库室的适当位置设立监控中心,并安装直拨电话、张贴报警电话号码,实行封闭式管理。 4 涉枪单位应建立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枪支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 5 涉枪单位应建立健全枪支(弹药)库室和监控中心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枪支(弹药)库室双人双锁管理、枪弹领取审批登记和安全检查、涉枪人员管理教育等制度要求。 6 涉枪单位应建立健全应对枪支(弹药)库室安全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处置程序、方法和要求。 7 涉枪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详细记录人员出入库室和枪支(弹药)领取(退还)及数量变化情况,管理台帐留存时间应不少于1年。 8 涉枪单位应对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系统定期开展维护检查,适时进行全面检测,保证安全防范系统有效运行。 9.枪支(弹药)库室的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gb 50068-2001的要求,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 10 枪支(弹药)库室和监控中心采用砖混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结构的,应符合gb 50003-2001、gb 50010-2010的要求,砖混结构的墙体应为建筑的承重墙体,砌体应采用实心材料。同时,墙体厚度应符合如下要求: a)设置在地面以下的枪支(弹药)库室,其六面墙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建筑结构,且墙体厚度应不小于240mm; b)设置在建筑物一层的枪支(弹药)库室,地面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建筑结构,且厚度应不小于240mm;设置在建筑物顶层的枪支(弹药)库室,屋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建筑结构,且厚度应不小于180mm; c)设置在地面以上的枪支(弹药)库室,采用砖混建筑结构且其墙体为建筑物外墙的,其厚度应不小于240mm,墙体为建筑物内部墙体的,其厚度应不小于180mm;采用钢筋混凝土建筑结构且其墙体为建筑物外墙的,其厚度应不小于180mm,墙体为建筑物内部墙体的,其厚度应不小于120mm。 11 砖混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结构墙体厚度达不到10要求的枪支(弹药)库室,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枪支(弹药)专用柜或保险柜存放枪支、弹药。枪支(弹药)专用柜或保险柜重量小于340kg时,应采用螺栓内藏的方式与钢筋混凝土地面或者实体墙壁相固定。 12 采用砖混或钢筋混凝土之外建筑结构的枪支(弹药)库室,其墙体的抗破坏能力应不低于10中所要求墙体之水平。 13 枪支(弹药)库室内的枪支(弹药)应按照利于防护、方便存取、整齐划一的原则,采取柜、架、箱等方式摆放。库室内进出和作业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1.5m。 14 设置在地下或者建筑物一层的枪支(弹药)库室应不设置窗户,可在库室顶部或靠近顶部的墙体上设置通风口。圆形通风口直径不得大于160mm;矩形通风口单边长度不得大于150mm,通风口应加装金属防护网。 15枪支(弹药)库室和监控中心的窗户应安装实心钢筋材质的防护栅栏,防护栅栏钢筋直径不得小于12mm,横向和纵向间距应分别不大于100mm和250mm。防护栅栏应采用内藏螺栓方式安装,安装螺栓直径不小于10mm,间距不大于250mm。 16 监控中心应安装符合gb17565-2007丙级门要求的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17枪支(弹药)库室和监控中心应采用符合ga/t 73-1994b级标准或者ga 374-2001要求的锁具。 18枪支(弹药)库室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 a)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gb 50394-2007的相关要求; b)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对枪支(弹药)库室内防护目标及门、窗(天窗)、通风口等部位进行交叉探测; c)枪支(弹药)库室的墙体厚度达不到5.1.2.1要求的,应安装墙体振动报警装置; d)入侵报警信息应能以自动方式发送到监控中心及保卫值班室,报警信息留存时间应不少于30d; e)枪支(弹药)库室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并能按时间、区域、部位灵活编程设防或者撤防;应具有防破坏功能,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自动检测,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指示故障区位;当有入侵报警时,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地址及有关警情数据; f)枪支(弹药)库室的入侵报警系统应24h处于设防状态。在管理人员进入枪支(弹药)库室工作期间入侵报警系统可临时撤防,临时撤防时间最长不超过4h。 19 枪支(弹药)库室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a)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gb 50395-2007的相关要求; b)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对枪支(弹药)库室内的防护目标和门、窗(天窗)、通风口等部位进行有效的视频探测与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 c)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不得低于gb 50395-2007中5.0.10的要求,出入口部位视频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库室内视频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活动及存取枪支、弹药情况,在照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辅助照明设施或使用具有夜视功能的摄像机; d)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具有对移动画面帧测记录功能,帧测灵敏度为对摄像重点区域内有人员、车辆或者应设防物体移动时即起动,图像记录连续性指标不得少于25 fps; e)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对所有监控图像进行记录,能多画面或时序显示各监控图像;能与报警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并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 f)枪支(弹药)库室视频安防监控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0d。 5.1.3.3 涉枪单位应综合运用物防、技防、人防等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构成枪支(弹药)库室安全、可靠、实用、经济、先进、配套的安全防范体系。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48-2004第3章的有关要求。 20 安全防范系统应配备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断电时应能保证对监控中心及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8h。 21 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在48h内修复。系统维修期间应启动应急预案进行补充防护。 22 涉枪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对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系统进行不间断值守。 23 涉枪单位应选派身心健康、年龄在18至60周岁且无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记录的人员负责安全防范系统值守和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保卫工作。 24 安全防范系统值守人员应熟悉报警信息和突发情况处置程序、要求,能够熟练操作安全防范系统装备器材。 按照要求须达到二级防护要求的还要具备下列条件 1 应分别设置库房,分开存放枪支、弹药。 2 由两座或者两座以上地面建筑枪支(弹药)库组成的库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m的实体防护墙,防护墙与库房外侧墙体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m。 3 枪支(弹药)库应安装符合gb17565-2007甲级门要求的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4 枪支(弹药)库应安装两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入侵报警系统。 5 设置在砖混结构建筑物一层的枪支(弹药)库应安装墙体振动报警装置。 6 值守枪支(弹药)库的安保力量应不少于1人;处置枪支(弹药)库安全风险的安保力量应不少于4人,安保力量处警响应时间最长不超过5min。 按照要求须达到三级防护要求的还要具备下列条件 1 可分别设置库室或者使用枪支(弹药)专用柜分开存放枪支、弹药。 2 允许持枪人员进入库室自行存取枪支(弹药)的枪支(弹药)室,应逐枪使用专用柜或使用逐枪设置独立存放单元的专用柜。 3 枪支(弹药)库室应安装符合gb17565-2007乙级门要求的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4 枪支(弹药)库室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 5 值守枪支(弹药)库室的安保力量应不少于1人;处置枪支(弹药)库室安全风险的安保力量应不少于2人,安保力量处警响应时间最长不超过6min。 |
5 | 公 章 刻 制 业 | 硬件设施情况 | 公安机关 | 公章刻制社 | 《河北省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三节第三条 | 公开检查与暗访相结合 | 印章业社会信息采集系统配套 设备(包括计算机、电话等)、 图像监控、专业生产设备、公 章保管专用保险柜、刻制印章 通知单专用档案柜等配置齐全、 运转正常。 | 日常随时检查 | |
刻制信息录入情况 | 公安机关 | 公章刻制社 | 《河北省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三节第三条 | 公开检查与暗访相结合 | 对照刻制印章通知单检查已刻 制的公章中是否存在未经公安 机关备案非法刻制的情况;对照 刻制印章通知单、已刻制的公章, 检查是否将申刻人、经办人有效 身份信息及公章相关信息全面、 及时、规范的录入印章系统 |
6 | 娱乐服务场所检查 | 是否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 公安机关 | 娱乐服务场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现场检查 |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 | 半月 | |
娱乐场所硬件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 公安机关 | 娱乐服务场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 现场检查 |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 半月 | |||
公安机关 | 娱乐服务场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 | 现场检查 | 1、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2、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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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娱乐服务场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现场检查 | 1、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2、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 半月 | ||||
公安机关 | 娱乐服务场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现场检查 | 1、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2。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3、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4、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 半月 | ||||
经营活动是否规范 | 公安机关 | 娱乐服务场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1、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工作标志应当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 2、 娱乐场所营业日志应当留存60日备查,不得删改。对确因记录错误需要删改的,应当写出说明,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娱乐场所印章。 3、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 半月 | |||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 | 公安机关 | 娱乐服务场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修订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现场检查 | 1、娱乐场所应当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2、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3、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 | 半月 |
注:1、一个检查项目可对应多个检查子项;
2、检查依据应填写具体到条;
3、检查内容要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