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依法查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公知,公告送达后超过7日未接受处理的,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视为其放弃权利,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4年12月6日
附: